犯盜竊罪刑滿釋放后,林志權因賭博輸錢沒法向老婆交差便又去偷。9月24日,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林志權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,并處罰金2500元。
2009年5月21日,犯盜竊罪刑滿釋放的林志權因賭博輸了錢沒法向老婆交差,便坐班車從泰和來到遂川縣城,踹門進入李某家中實施盜竊,因未發(fā)現(xiàn)值錢財物離開。后被告人林志權又翻圍墻進入隔壁的彭某家中,在彭家二樓房間盜取現(xiàn)金1350元。案發(fā)后公安機關通過指紋鑒定將被告人抓獲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林志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秘密竊取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林志權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,刑罰執(zhí)行完畢后五年內(nèi)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,是累犯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。